成都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补偿标准怎么定?

先给结论:成都城中村改造的补偿,不是改造方拍脑袋定一个数,而是看土地性质——集体土地走《土地管理法》的征收补偿体系,国有土地上房屋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两者算法不一样,下面把常见的几笔钱和关键时间节点讲清楚。

最近接到成都几位城中村居民的咨询,问得很集中:村里贴了改造公告,说是要“城市更新”,可补偿方案上的数字和周边房价差一大截。有人担心是不是被坑了,也有人怕不签字被强拆。这篇就结合现行法律,把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逻辑捋一遍。

一、先分清:你的房子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

这是定补偿标准的第一道分水岭。

城中村虽然盖在城里,但很多土地性质还是集体所有。这种情况下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住宅、地上附着物、青苗另外算。

如果片区已经完成“村改居”、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再实施改造,就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要参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两种方式差多少,往往就差在这一步认定上。

二、集体土地上的补偿,到底有哪几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通常包括: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算;
  •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自建房、围墙、硬化地面、水井;
  • 青苗补偿费,地里的果树、作物;
  •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实践中最容易被“打包”掉的,是住宅补偿和临时安置费。城中村居民往往房子就在原址,一旦搬出去,外面租房就是真金白银的支出。这笔钱方案里有没有、够不够租几年房,一定要单独列出来看,不能只盯着一个总数。

三、区片综合地价:三年一调,别拿旧标准糊弄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写得很清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所以拿到方案,先做两件事:一是查你所在区片现行的综合地价是多少、什么时候公布的;二是看对方套用的是不是已经过期的旧标准。如果拿的是好几年前的数,就该要求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算。

四、住宅补偿:记住“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种方式,选择权在被征收人,不能逼你只接受货币、也不能只给安置房。顺序更不能颠倒——补偿没到位、安置房没落实,就让你先腾房,这是违反法定顺序的。

五、这几个程序节点,错过了很被动

  • 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的法定期限不少于30日;
  • 多数被征地农民认为方案不合规的,应当组织听证;
  • 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意见,要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
  • 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先拆后补”都站不住脚。

很多人等到房子都拆了、钱也发完了才想起来找律师,方案早就定了,再想推翻难度大得多。有异议,一定要在公告期内提,必要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把批复、方案、评估材料调出来固定证据。

写在最后

城中村改造本身是好事,但好事要办好,前提是补偿算明白、程序走到位。差的往往不是政策,而是居民看不懂方案、错过了提意见的窗口期。

如果你家正面临成都城中村改造,建议先把这几样备齐:征收(城市更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及附属物的照片。拿不准哪一项算少了,可以先打电话,我们帮你对着方案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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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官方发布文本整理,仅供普法参考,所引标准以当地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